【成就事業】

制度規章

一、序言

  1. 每名傳銷商有責任閱讀、了解、並同意遵守成就事業有限公司所有營業制度規章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政府相關法律之規定。
  2. 成就事業有限公司採三軌制發展傳銷組織,傳銷組織的發展從第一代至第十代為止。申請入會門檻低,沒有業績壓力,不強迫推銷,每個月固定消費,獎金清楚,穩定收入,傳承複製簡單明瞭。組織發展互助合作。無論專職、兼職者都能輕鬆經營。符合人性設計。最優質的傳銷獎金制度,符合四大優勢與特色: 『易懂』、『易做』、『易傳』、『均富』

二、如何成為傳銷商的條件

  1. 申請人年滿十八歲具行為能力者,才可向本公司申請加入成為傳銷商。但接受與否由本公司決定。本公司不招募無行為能力人及未滿十八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
  2. 申請人加入日期,由每個月一號至三十一號截止。申請人申請會員資格,免入會費、免年費,核准後,本公司會提供給你專屬網址和網站。
  3. 申請人由會員資格申請成為本公司傳銷商,只需要購買本公司任何產品一盒。以及繳交申請契約及協議書並親自簽名。當本公司接受申請,申請人就享有成為本公司傳銷商的權利及利益。

三、傳銷商應負之義務及負擔

  1. 本公司之所有傳銷商,每人只須購買本公司產品一盒,就可以領取當月各項事業獎金之資格。請注意,如未購買之月份,既不能領取當月各項事業獎金。請傳銷商切記。傳銷商連續二個月未購買本公司產品,本公司有權利終止傳銷商之一切權利及契約。當傳銷商一切權利及契約終止後,二年內不得再加入成為傳銷商。
  2. 每位傳銷商,統一在每個月一號至二十五號為止。完成每個月訂購產品一盒。 如果,在每個月二十五號為止,沒有完成每個月訂購產品一盒,本公司有權利視同傳銷商放棄消費當月產品。並且,不能領取當月各項獎金。傳銷商連續二個月未購買本公司產品,本公司有權利終止傳銷商之一切權利及契約。本公司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傳銷商於自可提領之日起六個月內都可辦理退出退貨,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對於食品類商品已拆封使用,本公司不接受退換貨及退款之申請。本公司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傳銷商如有未領獎金,於次月十號全數撥發。同時本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3. 每位傳銷商領取訂購的產品,可以選擇親至本公司領取產品,或是選擇到超商宅配領取產品,宅配費用六十元由傳銷商支付。請注意,倘運送過程致產品毀損,傳銷商應於收到產品七天內通知本公司要辦理換貨或退費。本公司收到通知七天內,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換貨或收貨退費。倘傳銷商於傳銷商品在途期間欲辦理退貨,本公司收到退貨通知後,七天內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收貨退費。
  4. 本公司之各項事業獎金,於每月二十八號結算獎金。每月獎金結算後之次月五號撥發獎金。
  5. 傳銷商對於撥發獎金或佣金之金額有疑問或認為存有錯誤時,傳銷商必須在有關錯誤或有疑問事件發生後六十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不對任何未在六十天內報告的錯誤、遺漏或問題負責。
  6. 本公司將依法每個月代扣所得稅,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一年度各傳銷商之進貨資料及扣繳憑單等資料,彙報至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並寄發扣繳憑單給傳銷商,以利傳銷商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所得。
  7. 傳銷商基本資料異動需填寫『傳銷商異動申請書』(如聯絡地址、聯絡電話等基本資料更動)並繳交證明文件。本公司審核無誤後,始完成異動程序。
  8. 傳銷商不得將本申請契約及協議書所取得之任何權利及利益義務轉讓給第三人,但繼承時不在此限。

四、傳銷商之權利

  1. 可在網路上透過本公司所架設網站中了解及介紹本公司產品。
  2. 介紹他人成為本公司之購物者或成為本公司之傳銷商,以建立傳銷組織並透過本公司獎金計畫而受惠。及不定期促銷、折扣等優惠活動。
  3. 當申請人成為本公司傳銷商,可參與本公司的獎金計畫。一,訂購或銷售本公司產品一盒。就可領取當月組織消費獎金。二,推薦其後加入之傳銷商、訂購或推廣、銷售商品一盒時,就可領取當月推薦領導獎金。各項獎金採月結計算發放。每月獎金結算後之次月五號撥發獎金。

五、傳銷商退換貨的權利

  1. 傳銷商於拿到商品後,商品如有瑕疵問題時,自購物發票日期起,請於三十天內送至本公司以全新商品換之,同時本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及不當扣發傳銷商應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2. 傳銷商得自簽訂傳銷商申請契約及協議書日起算三十日內,有意放棄傳銷商資格者,要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本公司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本公司之款項。本公司返還傳銷商之所有款項時,得扣除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同時本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對於食品類商品已拆封使用,本公司不接受退換貨及退款之申請。
  3. 傳銷商得自簽訂傳銷商申請契約及協議書日起算逾三十日,有意放棄傳銷商資格者,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退出本公司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本公司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本公司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同時本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對於食品類商品已拆封使用,本公司不接受退換貨及退款之申請。
  4.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六、傳銷商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

  1. 當傳銷商違反本公司營運規章、計畫或其他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會以書面通知傳銷商終止契約。如發生法律行為,傳銷商須對該項損害負賠償及法律責任。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由本公司取回商品或由傳銷商自行送回商品,同時向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2. 傳銷商於推廣本公司傳銷活動時,應向推薦對象誠實講解本公司傳銷組織及營業制度規章,不得以強迫或脅迫,利誘,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成為本公司傳銷商。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會以書面通知傳銷商終止契約。如發生法律行為,傳銷商須對該項損害負賠償及法律責任。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由本公司取回商品或由傳銷商自行送回商品,同時向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3. 傳銷商不得假藉本公司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也不得在沒有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之前,傳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在廣告或任何文宣物上使用本公司名字和註冊商標,如發現有任何破壞成就事業有限公司的商譽和權利或其他傳銷商個人商譽和權利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會以書面通知傳銷商終止契約。如發生法律行為,傳銷商須對該項損害負賠償及法律責任。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由本公司取回商品或由傳銷商自行送回商品,同時向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4. 本公司各項產品,傳銷商不得在任何公共場合宣稱有其任何療效,對外進行不實之言論,也不得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或市場交易秩序。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方式從事傳銷活動。對本公司造成損害,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會以書面通知傳銷商終止契約。如發生法律行為,傳銷商須對該項損害負賠償及法律責任。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由本公司取回商品或由傳銷商自行送回商品,同時向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5. 經查證傳銷商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情節嚴重者,及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或其他傳銷商之權益、名譽、組織和諧等情事,情節嚴重者,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會以書面通知傳銷商終止契約。如發生法律行為,傳銷商須對該項損害負賠償及法律責任。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由本公司取回商品或由傳銷商自行送回商品,同時向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6. 傳銷商與成就事業有限公司並無合夥、僱傭、代理或委任等關係。任何傳銷商均不得以成就事業有限公司名義,從事任何法律及交易行為或任何承諾。傳銷商如不遵守本公司之營業制度規章,對外進行不實之行為或言論,對本公司造成損害,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會以書面通知傳銷商終止契約。如發生法律行為,傳銷商須對該項損害負賠償及法律責任。本公司將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由本公司取回商品或由傳銷商自行送回商品,同時向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7. 本次及日後,傳銷商申請契約及協議書及營運制度規章之內容條款有變更,應盡速以書面通知傳銷商。本公司因法令修改,市場變化、事業穩定成長及企業永續經營之必要,或其他因業務之需要,保有修訂本公司傳銷商申請契約及協議書及營運制度規章之內容條款之權利。並得於修訂後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應盡速以書面通知傳銷商。